天津市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明年初执行

各地动态 2008年12月11日 

      12月10日从天津市物价局获悉,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标准确定。本市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收费标准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收费标准规定,本市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三项费用,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
  一、检索费:在本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其收费标准:按照检索的政府信息每份1元。
  二、复制费: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复制费。其收费标准:纸张复制(包括复印、打印),A4纸黑白单面复制每张0.2元,双面复制每张0.4元;A4纸彩色单面复制每张0.5元,双面复制每张1元;行政机关提供光盘进行复制,每张2元(含光盘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软盘进行复制,每张3元(含软盘费用)。经行政机关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自带的电子移动存储介质(如移动硬盘、软盘、光盘等)复制信息的,收取检索费,不收取复制费。
  三、邮寄费: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物价部门要求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来源:北方网 

摘自: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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